112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周政君
上列
聲請人就與
相對人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有提出繳納稅費、匯款證據、營業損失及租金損失之證據,相對人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前後說法不一,且其所提費用不實,需以法庭錄音
佐證,
爰聲請准予交付
本案第一、二審歷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原告及
上訴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
惟按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
言詞辯論筆錄,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按此規定,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製作筆錄,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
非取代筆錄。
是以,聲請人欲知悉開庭內容及其所提證據,以
閱卷方式取得開庭筆錄及卷內證據已足,聲請人另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取代筆錄內容,
難認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故而,
本件聲請人未釋明有何應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及其所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與聲請交付光碟間有何合理關聯,與
前揭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必要性
顯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