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
分公司
相 對 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劉志鵬
陳丁章
呂正樂
相 對 人 黃恒俊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11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供面額新臺幣4千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113號裁定提供擔保後實施假扣押,期間數次聲請變換提存物,嗣於民國108年1月31日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准許變換為面額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債票,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11號辦理提存。茲因前開公債即將屆期,需領回辦理清算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等語。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108年度存字第511號提存書等件影本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變換提存物事件及歷次提存事件卷宗查閱無誤,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