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諺茂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法定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
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訴請被告協同辦理
抵押權設定登記,
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而原告請求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275,788元,至供前開抵押權擔保之
不動產,依原告所提出周遭不動產之實價登錄查詢資料,其價值遠逾
前揭擔保債權額,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75,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