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劉進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觀音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建物價值新臺幣(下同)7,123,300元(課稅現值),加計被告應給付之租金334,968元,核定為7,458,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