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亞岳設計有限公司
原 告 歐摩兒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薇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866元(計算式:382,366+255,500=637,8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