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賴以祥律師
朱克云律師
被 告 鉅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8,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