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256號
原 告 宏沅實業社即黃瑞連
上列原告與
被告鑫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22,220元(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