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豐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64,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