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通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范榮昌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87,806元(其中忠智段173-1地號重劃後應為同地段1311、1319地號,總價值計算式:6,600×370.34+7,270×318.71+6,600×808.08+6,929×547.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