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劉青騰
劉達禮
劉明杰
被 告 劉力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應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各1/4,其
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前開土地本件請求移轉登記範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
上開土地應有部分本件請求移轉登記之範圍,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4,063,364元(計算式:85,417,8183/4=64,063,36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063,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5,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