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王郁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常鴻悅豐企業社(即住商
不動產楊梅大順加盟店常順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
兩造間所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之
委任契約關係,自民國112年1月4日起因原告終止而不存在,核其
訴訟標的顯
非對於親屬關係或人格、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依原告陳報因
本件確認兩造間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所能獲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