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同心國際有限公司
曾柏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俊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77,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