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陳志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忠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履行以車換車合約,交付原告編號WIN0J8EB2AF877235之2021年份BENZ/GLC300 COUPE一輛,而同款同年份車輛於112年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688,000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數核定,並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