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詠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春森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
不動產價值
按原告
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27,351元〈(6.36×4,400+182.21×91,059)23/24=15,927,35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