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禾青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立體育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576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
訴之聲明:㈠被告就「低氧式統包」採購案對於原告新臺幣(下同)1,371,247元之逾期
違約金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371,247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
上開訴之聲明之訟訴標的雖有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皆在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又兩者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依前開說明,即應以1,371,247元核定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