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林淑全
振洲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
所有權人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原告3項
訴之聲明合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8,697元(損害賠償278,000元+662,397元+修繕擋土牆並設置防災措施所需費用1,5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