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雷麒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郭震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判決刊登於報紙與網頁,性質上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