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車友行貿易有限公司
原 告 戴玉妹
蘇美仁
翁正雄
陳介程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者,即屬因財產權涉訟;而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所影響者為社區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
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此與
人格權、
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查原告
本件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社區民國111年10月8日第15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第一案:
案由;華南商業銀行等五家
區分所有權人管理費調漲爭議案」之決議(下稱
系爭決議)無效;
備位聲明請求:系爭決議應予撤銷。經核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
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且先、備位請求具有選擇關係,依同法第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先位備位均相同),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