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台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立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聲請撤回執行程序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
異議之被告
債權本息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調解費,尚不足12,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