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宥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8,464元【計算式:美金374,850×31.075(即起訴日112年5月16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裁定意旨
參照),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