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眾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
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是請求
遷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騰空返還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000號房屋,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上開房屋於起訴時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6,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