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Kiwisat LLC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程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331元(計算式:美金38,718元×起訴日即民國112年8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035=1,240,33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