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熲原股份有限公司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
起訴狀漏未簽名或蓋章,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補正,逾期未補正,將
駁回其訴。
二、具狀說明
本件被告已就原告起訴狀
訴之聲明編號3
所載全場辦公及事務用品、編號23所載辦公物品撤回
強制執行之
聲請,
惟原告仍欲就此訴請撤銷相關強制執行程序之理由為何,並依本院民國112年11月23日通知,陳報
上開物品之具體內容,及該等物品於起訴時(112年8月25日)之客觀價值為若干(請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鑑價報告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