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蘇州諧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實用半導體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69,089元(計算式:美金329,270.41元×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58=10,069,08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8,938,494元(計算式:人民幣1,969,699.01元×起訴日即112年1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538=8,938,494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9,007,583元(計算式:10,069,089+8,938,494=19,007,5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