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06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珊均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