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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林毅   
被      告  肇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述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借款金額」欄中關於「15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0萬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