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肇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借款金額」欄中關於「15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0萬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亦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