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47號
原 告 炳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莊馥維(即莊文華之繼承人)
莊馥曏(即莊文華之繼承人)
莊志宏
李莊美靜
莊美玲
莊銘宜
莊銘芳
被 告 佑旺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佑旺開發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佑旺開發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