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103號
即 原 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光珽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萬9,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