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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      告  蔡清筠 
被      告  優都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勇成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月娥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454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3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112年5月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