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文和
即 被 告 金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16日112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1,052元(元以下四拾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