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212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染整工繳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萬5,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