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76號
原 告 明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陞源交通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梁育順
陳建豪律師
尹 良律師
汪令珩律師
被 告 黃詠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起」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