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87號
即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李秀鈺
上列
當事人間請
求償還連帶債務分擔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8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