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仕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龍宏宇
藍志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
上訴人仕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6,530元(計算式:4,205,442元+841,088元=5,046,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877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