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460號
原 告 山毅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仕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