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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0號
原      告  山毅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 
被      告  仕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12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