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黏怡真
被 告 郭承勇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郭承明
郭承智
郭承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郭在竑(即郭承英之承受訴訟人)
郭在泰(即郭承英之承受訴訟人)
李錦蓉(即郭承天之承受訴訟人)
郭在約(即郭承天之承受訴訟人)
郭在得(即郭承天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3年10月17日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