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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粘怡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黏怡真  
被      告  郭承勇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郭承明  
            郭承智  
            郭承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文玟(即郭承英之承受訴訟人)

            郭在竑(即郭承英之承受訴訟人)

            郭在泰(即郭承英之承受訴訟人)

            李錦蓉(即郭承天之承受訴訟人)


            郭在約(即郭承天之承受訴訟人)

            郭在得(即郭承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1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3年10月17日112年度訴字第147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附表:
編號
地號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應有部分10分之1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全部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應有部分10000分之10
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應有部分10000分之10
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應有部分10000分之10
9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應有部分10000分之10
10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應有部分10000分之10
1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應有部分10000分之10
1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應有部分10000分之10
1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應有部分500分之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