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490號
原 告 奧爾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賴幸宜
主 文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沒有表明
訴訟標的,也沒有繳納
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
迄未補正
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為憑,
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