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12號
原 告 臺灣柯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保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兩造間請求返還
擔保金等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3,82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8,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