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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翁瑞竣 
被      告  亞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富 


被      告  林阿惠 

            楊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楊泰山為被告亞戌科技有限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聲明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