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14號
原 告 宸恩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0,69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632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