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27號
上 訴 人 大有年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日益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27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