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76號
兼 法 定
即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聖諄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紘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紘映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銘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銘流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麟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秉坤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8萬7,410元(計算式:3,046.42㎡起訴時公告現值10,500元=31,987,4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萬0,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