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93號
上 訴 人 陳明裕
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解除
買賣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2日112年度訴字第169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