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7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其翰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萬7,80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