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 告 曾雅筠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曾雅暄
共 同
陳芳萍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被告完整姓名之
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完整姓名,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被告為何人,本院已調得原告所
聲請土地公務用謄本,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前來
閱卷,並補正所列被告完整姓名,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