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857號
送達代收人:楊宜倫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福照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57號給付借款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5,3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