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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5號
原      告  徐仲逸  
訴訟代理人  蕭凱元律師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鍾奇維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與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其正本第1頁第12行所載「民國114年4月14日」應更正為「民國114年12月1日」。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予以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