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8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芊華
即 被 告 張正宜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
惟並未表明就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
具狀表明就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應補繳上訴費新臺幣(下同)
46,125 元;逾期未補正、
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然上訴人
迄未補正,亦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上訴
抗告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