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896號
原 告 惠而邦衡器控制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